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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网站公开征集意见。征集时间为2024年10月18日至11月1日。
《办法》明确,本市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应当为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取得权属证书,且用途为住宅的不动产。居住权权利人应当为自然人。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同一不动产单元不得重复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人可以为一人或多人,但应当满足生活居住的基本要求。
在首次登记环节,《办法》提到,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在他人的住宅依法设立居住权的,可以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合同当事人应当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首次登记;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遗嘱确立的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首次登记;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当事人可以单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首次登记。
此外,已办理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不动产,不予设立居住权。已办理居住权登记的,不影响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另有约定的以约定条件为准。办理转移、抵押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告知受让方和抵押权人居住权登记情况。
《办法》还强调,居住权人和利害关系人查询、复制居住权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办理。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仲裁等,但不能提供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按照任何人的查询权限查询不动产是否存在居住权登记信息。
首次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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